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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更新时间:2017-12-15 点击量:1704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落实“水十条”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兼顾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将“水十条”水质目标分解到各流域,明确了各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和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重点,*次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在全国1784个控制单元的基础上,《规划》筛选了580个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283个水质改善型和297个防止退化型单元,提出了优先控制单元主要防治任务,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规划》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等5项重点任务,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采用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相互衔接、动态管理的方式推进实施。《规划》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弘扬生态文化等方面做好实施保障。

 

 

      近日,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部分)。

问:请问,此次《规划》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答:这是*次形成全国地表水环境“一盘棋”管理。落实《水十条》“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规划范围主要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并兼顾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次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十二五”相比,珠江流域纳入重点流域范围;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长江中下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流域均纳入长江流域范围;流域边界与全国水资源一级区及行政区划边界统筹衔接,黄河、松花江、淮河、辽河等流域范围均较“十二五”有所增加,海河流域范围也有所调整。

 

    《规划》编制过程与《水十条》实施过程有机融合。编制实施《规划》是《水十条》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划》编制过程就是实施《水十条》过程的一部分。往期重点流域专项规划一般在批复规划时统一发布各项规划成果,而本期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成果及时发布,对于《水十条》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充分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并衔接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水十条》发布以来,及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各地《水十条》实施也取得了新进展。《规划》编制及时把握水污染防治工作动态,与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衔接。

 

      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大幅提升。我国自“九五”治理“三河三湖”以来就确立了分区管理的思想,经过四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五年专项规划不断发展完善。

 

      规划项目实施采取动态管理方式。考虑到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经验,《规划》中不列具体项目清单,而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衔接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等已有工作,建设中央和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建立省级项目库,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并定期更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有选择地实施,提升项目的针对性和效益。

 

                                           转自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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